财政局(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给付17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共计40项)
行政 | 项目 | 项目 | 实施 | 承办 | 实施依据 | 实施 | 办理 | 收费 | 备注 |
行政许可 | 0901001 |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会事科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 社会组织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0902001 | 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会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1999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社会组织 | 不收费 |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行政处罚 | 0902002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采购办 | 《政府采购法》 | 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0902003 | 对违反财政行为的处罚 | 监督稽查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 机关、事业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0902004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监督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自2000年7月2日起执行) | 机关、事业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0902005 | 对印制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非税收入管理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单位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1 |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 | 经济建设科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 种粮农户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2 | 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 | 经济建设科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3年、2014年治理淘汰黄标车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3】20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廊坊市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4】28号) | 黄标车主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3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 经济建设科 |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4】7号) | 农村金融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4 |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经济建设科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8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办、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调整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金【2013】9号 | 保险公司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5 | 棉花补贴工作 | 经济建设科 |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建【2015】5号) | 棉花种植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6 | 申报项目 | 经济建设科 | 联合我区各部门申报项目,根据申报项目内容不同,有不同的依据。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7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计发〔2013〕40号) | 社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8 | 良种补贴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财政部、农业局《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农业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09 | 退耕还林补贴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农业厅印发修订的《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廊财农[2012]11号) | 退耕还林农户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0 | 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印发《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廊财农[2012]93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农业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1 | 能繁母猪补贴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依据河北省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畜牧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2 | 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廊财农[2006]16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水利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3 |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又制定了《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0]2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水利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4 |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及财政厅定制的《河北省现代农业上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农业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5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印发《河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9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林业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6 | 水利闸桥工程项目建设补助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印发《河北省水利闸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冀水财[2006]11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水利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0905017 | “三品一标”蔬菜产品补贴资金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河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河北省“三品一标”蔬菜产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0]142号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农业局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0909001 |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0909002 | 财政监督检查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监督稽查局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1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国资办 | 财政部35号、36号令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各行政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2 | 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销毁管理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非税收入管理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冀价行费(2008)14号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3 | 非税收入征收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非税收入管理局 | 《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4 | 非税收入退付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非税收入管理局 | 《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标准,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5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非税收入管理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6 | 财政投资评审 | 经建科 | 社会中介 | 《河北省财政投资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号)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7 | 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承诺时限2天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8 | 废标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采购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行政事业单位 | 承诺时限2天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09 |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财政局 | 国库科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一条。部委文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十四条。部委文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第一条。 |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0 | 部门决算批复 | 财政局 | 国库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条。 | 本级各部门 | 上级批复后二十日内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1 | 社保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 财政局 | 社保科 | 《河北省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拨付用款单位。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社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2 |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农财科 | 《廊坊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廊财农【2009】73号 |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合作社、社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3 | 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验收与资金管理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财政局 | 综合科 | 《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4]9号,第一章,第二条在国家和我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现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4]8号,第一章第二条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乡报账、专户管理、明细核算的管理方式。 | 社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4 | 大红鹰dhy0088网页版预算编制、预算调整 | 预算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区人大批准预算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0910015 | 全区预算指标管理 | 预算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